中小企業會計準則

中小企業會計準則
在中小企業會計準則頒佈之前,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適用於所有的盈利性企業, 因此所有的盈利性企業都被要求按照幾乎一樣的財務報告披露要求來編制財務報表, 而不考慮其企業大小和公眾是否對其報表關心, 僅允許中小企業在某些條件下, 有限地減少財務報告披露要求, 例如, 中小企業可以不用披露分部資訊和每股收益。隨著經濟的發展, 對財務報表的要求發生了變化, 這種變化基本上是致力於滿足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上市的公眾公司的日益加大的資訊的需求, 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香港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全面接軌帶來的。但是後者只是針對大型企業和跨國公司財務報表需求而設計, 許多準則對於中小企業, 尤其是由個人經營的企業來說不僅難以運用, 而且過於複雜。中小企業的財務報表和上市公司的報表不一樣, 不需要滿足眾多公眾股東的資訊需要,關心他們報表的, 可能僅僅是企業主和債權人, 若仍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來編制報表, 將會形成不必要的編制費用負擔。鑒於此, 公會下的小型企業會計原則工作小組於2005 年8 月22 日正式頒佈了《中小型企業財務報告框架》( 簡稱SME- FRF) 和《中小型企業財務報告準則》( 簡稱SME- FRS) ,符合資格的企業可以在2005 年1 月1 日或以後開始的會計期間採用此準則, 它是該工作小組依照香港《專業會計師條例》第18A項規定發佈的會計實務準則, 需要參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的序言閱讀, 而SME- FRS 也必須參照SME- FRF 閱讀。該準則適用於2005 年1 月1 日或以後開始會計期的財政報告。但是並非占全港企業總數98%的所有中小型企業都可以適用該準則, 它將適用於兩類公司: 一是根據《公司條例》141D編制財務報表的香港公司。有關企業須為私人企業, 並獲所有股東一致同意; 二是不涉及公眾問責, 並且符合3 項規模要求其中2 項的海外註冊公司。
公會頒佈的中小企業會計準則歷經近5 年的草擬過程。預計新的準則將使中小企業的財務報表準備費用和審計費用減少30%—50%, 使得中小企業的財務報表的編制成本與財務報表使用者所得的利益之間取得一個合理的平衡。雖然中小企業會計準則比財務報告準則內容少, 而且沒有指南, 相比財務報告準則具有簡便易操作的優點, 但是從其內容看, 還不夠完善, 準則中的一些規定還值得商榷, 而且準則覆蓋的業務範圍還不夠廣, 例如, 沒有非貨幣性交易和債務重組方面的規則, 這將給中小企業會計師增加職業判斷的難度和自由度, 進而可能會降低會計資訊的可比性和可靠性。可喜的是, 從香港中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頒佈, 可以看出香港自主的會計研究水準在不斷地提高。可以肯定的一點是, 香港中小企業會計準則將在公會的努力下逐步發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