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專利申請(PCT)的主要目的
PCT的主要目的在於,簡化以前確立的在幾個國家申請發明專利保護的方法,使其更為有效和經濟,並有益於專利體系的用戶和負有對該體系行使管理職權的專利局。
在引進PCT體系前,在幾個國家保護發明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個國家單獨提交申請;這些申請由於每一個要單獨處理,因此,每一個國家的申請和審查都要重複。為達到其應有的目的,PCT提出:
——建立一種國際體系,從而使以一種語言在一個專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專利申請(國際申請)在申請人在其申請中(指定)的每一個PCT成員國都有效;
——可以由一個專利局,即受理局對國際申請進行形式審查;
——對國際申請進行國際檢索,並出具檢索報告說明相關的現有技術(與過去的發明相關的已出版的專利文獻),在決定該發明是否具有專利性時可以參考該報告;該檢索報告應首先送達申請人,然後公佈;
——對國際申請及其相關的國際檢索報告,進行統一的國際公佈並將其傳送給指定局。
——提供對國際申請進行國際初步審查的選擇,供專利局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並為申請人提供一份包含所要求保護的發明是否滿足專利性國際標準的觀點的報告。
通 常稱其為PCT程式的“國際階段”,而“國家階段”是指授予專利程式的最後部分,它是國際申請中指定的國家的國家局或代理行使國家局職能的機構,統稱為指 定局。關於國際申請、國際檢索、國際公佈是由第I章規定的;國際初審是由第II章規定的。(在PCT專業詞“國家”局,“國家”階段,或"國家"費用也指 地區專利局的有關程式)。
在絕大多數國家,專利局一直在努力解決如何更好地分配資源,從而使專利體系能夠在現有的人力資源內得到最大的回報。在一 個經濟增長和技術進步到一定程度的國家,國家局面臨著專利申請的增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國是PCT成員,PCT體系就可以幫它更好的處理工作量的增 長,根據PCT體系,國際申請在到達國家局時,已經由受理局進行了形式審查,國際檢索單位進行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國際初步審查單位進行了可能的審 查。從而有利於國家專利局利用現有的資源(包括人力資源)來處理更多的專利申請,因為在國際階段已經經過了統一的程式,從而簡化了國家階段的處理常式。
PCT的其他目的是促進並加速工業界和其他相關的部門利用與發明相關的技術資訊並説明發展中國家得到這些技術。
如何國際專利申請
中國於1994年1月1日正式成為PCT的成員國,並且是受理局、國際檢索和初步審查單位。中國單位或個人申請國際專利的具體辦法如下:
1.向專利局申請專利或者在國際申請中指定中國,並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委託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代理機構在接受申請人委託後,應當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有關文件送交專利局備案。
2. 臺灣同胞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供申請人居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的證明文件,並委託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居住在港、澳 以及其他地區的中國同胞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並在請求書中指明中國專利局為國際檢索單位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供國籍證明檔,並委託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的專 利代理機構辦理。
3.中國居民或者國民按照本辦法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的,其主管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是中國專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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