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侵權法規

歐盟商標侵權法規
1、在任一歐盟國使用與他人在歐共體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並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
在非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他人已取得很高信譽的歐共體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每一個歐盟國家都必須指定特別法院受理歐共體注冊商標侵權訴訟,以及附帶撤銷歐共體注冊商標或宣告其無效的訴訟。法院在審查上述案件時,純歐共體商標爭議案適用歐共體商標法,而涉及損害賠償問題,則使用所在國法律。
3、 在雙方達成特別協定下,侵權訴訟可以在被告依據地或主要營業場所所在國提起;否則應該在原告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地所在國提起侵權訴訟。雙方在歐盟各國都沒有住所或營業場所的,侵權訴訟應在西班牙提起。歐盟各國制定的受理歐共體商標侵權訴訟的法院對發生在歐盟範圍內的所有侵權行為都具有管轄權。
4、侵權訴訟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地所在國提起,但該國法院的管轄權將限於在該國發生侵權的損害賠償。